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7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4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泰安市高新区**镇**村**号,现住泰安市高新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泰安市高新区**镇**村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丙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某将高某丙左手掰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丙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昌
检察官助理:谢一恒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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