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号,住**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饶县**镇**村因琐事殴打受害人张某丙,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广饶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8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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