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威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6时许,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张某某殴打致代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伤情鉴定书;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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