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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路**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肥东县**镇**建材城**栋**号**石材店,因要求其妻子回家一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张某某持剪刀将高某某的腹部、左手臂戳伤。经鉴定,高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张某某案发后与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1把;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剪刀1把,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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