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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在泗县**镇**村**庄韩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建房纠纷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吵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乙鼻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草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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