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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区**路**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陪同赵某某、李某某到定远县**区**厂找被告人张某某开展走访工作,期间被害人刘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张某某和林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刘某某,林某某击中刘某某的面部,将刘某某打倒,张某某用脚踢中刘某某的左手,造成刘某某左手骨折。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头部、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均属轻微伤,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定远县**区**路**花园**栋**室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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