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区**路**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陪同赵某某、李某某到定远县**区**厂找被告人张某某开展走访工作,期间被害人刘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张某某和林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刘某某,林某某击中刘某某的面部,将刘某某打倒,张某某用脚踢中刘某某的左手,造成刘某某左手骨折。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头部、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均属轻微伤,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定远县**区**路**花园**栋**室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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