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9********,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津南区居民尹某某前妻有债务纠纷,与妻子王某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尹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其间,被告人张某某持铁质陀螺砸击尹某某,致其左尺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尹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持物砸击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