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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镇**村,2020年7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年7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途经城固县文川镇南街与文东社区交汇处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险些发生相撞。被告人张某某辱骂杨某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双手持随身携带的小锄头,用锄头背朝杨某某的右胸部击打了一下,致杨某某右胸部受伤,后二人互夺锄头,杨某某抱张某某腿,张某某又用拳头朝杨某某背部打了两下,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16日经司法鉴定,杨某某右胸6、7肋骨骨折及皮肤软组织擦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载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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