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3日15时5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市场**建材经销部门前,因与被害人白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用拳脚将白某某打伤,致使白某某右前臂受损。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白某某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在天津市静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的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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