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地:周某某**宿舍**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在周某某**生活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敲错门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咬伤郑某某左手拇指。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20年3月27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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