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东安村中铁四局职工食堂门口,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并将宋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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