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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下午,在兴化市**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孙某某就浇筑水泥路问题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殴打到孙某某头面部,致孙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孙某某所受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所受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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