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03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在**镇**豪庭小区**楼因房屋进户装修问题与物业人员马某某、段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朋友、非物业员工)等人发生争执,后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被打伤。经五常市公安局法鉴所对李某某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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