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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住****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年6月10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被告人未到案,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将该案退回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坪寨小组张某某家门前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某抓伤张某某的脸部后张某某顺手从地上拿起了一把锄头,用锄头木把朝周某某身上打了两棒,导致周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卷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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