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横沥镇综合开发区和汇电子厂与被害人邓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口角,被害人邓某某受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辱骂后就打了一拳被告人张某某的腰部,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持一张木凳子将被害人邓某某殴打受伤(经鉴定,邓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