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3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制品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暂住于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7日由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同事在本市嘉定区**镇**路**号**宿舍内休息。张某甲因不满室友被害人余某某的生活习惯,遂将其叫醒。两人进而发生口角纠纷余某某推搡张某甲张某甲为泄愤,遂持宿舍桌子上的水果刀,将余某某的头部、左侧季肋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余某某头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左侧季肋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当日2时许,民警接报后至上址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当日,对其进行传唤。张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3日,张某甲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86,000元,某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视听资料,证人耿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与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张某甲余某某因琐事在宿舍内发生纠纷,后持刀余某某的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等书证,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和提起物证、痕迹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5.《验伤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余某某被打伤后验伤的情况及其头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左侧季肋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6.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故意伤害余某某身体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了作案地点;

7. 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余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

8. 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雯艳

检察官助理:杨永川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页六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