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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其间,因进行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1次(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7日)。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上高中二年级时精神出现异常,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3月12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7月6日先后三次在济源市玉泉卫生院(原济源市精神病医院)、济源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接受治疗,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件。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找笔记本与被害人张某乙、崔某某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后崔某某去找张某乙兄弟张某丙过来帮忙,其间,张某甲从家中二楼东其住的房间拿了一把折叠刀,张某乙在家门口附近捡了一根木棍,张某甲与张某乙相互撕扯,张某甲朝张某乙胸部捅了一刀,张某乙扔下木棍向东跑动,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甲将院门锁上,民警赶到现场,强攻进院,抓获张某甲,控制作案刀具。张某甲到案后承认和张某乙打架。

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乙符合单刃金属类刺器作用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心脏压塞死亡;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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