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村,住浙江省**市**市**大道****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徐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因退伙资金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7月21日9时许,徐某某来到龙川县**镇**村****批发仓里,与被害人倪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继而相互揪扯头发及用高跟鞋相互砸打。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便在倪某某身后用双手举起店内的一张红色木椅,用力砸向倪某某的头顶部位两下,致使倪某某头部出血受伤。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9年2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倪某某医疗费人民币3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查询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活)[2019]07020号鉴定书、龙公(司)鉴(活)[2019]07022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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