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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4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老年公寓。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桦南县**老年公寓内,与被害人王某甲因打麻将一事产生矛盾,后二人在老年公寓大厅再次发生争吵,张某某用手将王某甲推倒在地,致使王某甲受伤。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在桦南县**老年公寓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老年公寓;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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