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6********,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乡**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朝阳街道**村。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高密市朝阳街道**村殴打翟某某,致翟某某肋部受伤。经鉴定,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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