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高新区**区。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7时许,报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高新区**项目**工地内,因琐事与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高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持铁质扳手对高某某进行殴打,致高某某左前臂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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