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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雅安市雨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单元**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和平路马溜坡羊肉餐馆门口看见了被害人陈某某,因之前二人有经济纠纷,张某某便上前要求陈某某还钱,继而发生争吵,陈某某挥手打了张某某的脸,张某某就用右手击打了陈某某的左脸部,在其倒地后用脚踢踏了陈某某的背部。

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雅正(2020)临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由于外伤造成陈某某(1)左眼球钝挫伤致左眼玻璃体积血,(2)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外伤性鼻出血,脑震荡。其伤情于2020年2月12日鉴定为:左眼玻璃体积血为轻伤二级,其他三处为轻微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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