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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凌晨0时,被告人张某某与前女友冯某某语音聊天时,被被害人阮某某(冯某某的男朋友)发现,阮某某认为张某某骚扰冯某某,于是拿过冯某某的手机与张某某通话,两人在电话发生口角。张某某因为阮某某辱骂自己而怀恨在心,于是骑摩托车到阳江市江城区瑞禾路**酒吧找阮某某报复,张某某持水果刀到酒吧门口找到阮某某、冯某某等人,张某某与阮某某发生争吵后,将阮某某推倒在地上,用水果刀向阮某某左腿膝盖和右边大腿刺去,造成阮显俊受伤。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视频监控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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