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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KTV,饮酒后的被害人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被他人劝开。2020年6月11日0时许,被害人庄某某再次返回KTV内将张某某拉到楼下,二人发生争吵,庄某某向张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张某某遂踢其腹部予以回击。潘某某手持塑料空心管朝庄某某背部打了一下,李某甲用脚踢了庄某某一下,庄某某往后退,张某某挥拳朝庄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并从潘某某手中抢过塑料管朝庄某某背部打了二下,之后双方离开现场。经鉴定,庄某某的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汤某某、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公望物鉴(法临)字[2020]141号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庄某某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丁奇

检察官助理:杨贱娣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744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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