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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歌乐山镇农贸市场因摆摊事由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二人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张某某咬断被害人王某某左小拇指指尖。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228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234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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