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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曙光工业园安置房工地的工人休息室内,因打麻将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矛盾后,用一把菜刀砍伤宋某某,致宋某某左腕肌腱断裂,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桡动脉断裂,左桡神经浅支断裂,左前臂异物残留,左前臂、颈部皮肤裂伤。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伤情达轻伤,属于十级伤残。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

2.侦查卷宗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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