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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水泥制品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西出口附近路南侧**水泥制品厂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达拉特旗**镇西出口附近路南侧**水泥制品厂厨房内,与康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菜刀将康某某头部砍伤。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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