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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鞍山市立山区**大道**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其母亲范某某在位于鞍山市立山区**大道**栋**单元**层**号的张某某男友王某某家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水果刀将范某某胸部扎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黑色把尖刀一把;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音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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