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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界墙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双方均有不同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地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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