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现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上午,在襄城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两家之间的胡同口处,因该胡同权属存在争议,张某某在胡同口安门时,杨某某进行阻止,二人遂发生争吵、撕打,期间,张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红耀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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