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11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9 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五厂三楼制造一部维修线,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拳击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伤势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谅解书等;
3.证人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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