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害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4 ,家住肇东市**镇**村的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张某某用拳头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口部钝挫伤至牙根部骨质脱落,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