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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肇东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6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肇东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害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4 ,家住肇东市**镇**村的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张某某用拳头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口部钝挫伤至牙根部骨质脱落,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何立方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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