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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0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张某丙在南安市**街道**号旁的菜园里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胸腹部致伤。2020年6月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丙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丙缴纳刑事案件调解保证金人民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诊断说明、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CT检查诊断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缴纳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申请书、调解保证金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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