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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区**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火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歌舞厅内的行为而邀约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保某某(已另案起诉)“长精神”,龙某某、保某某到场后,在**歌舞厅门口持棍棒将李某某、火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邀约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由于直接致伤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所以,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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