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撤销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拘留(因怀孕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害人某某甲(二人系朋友关系)的邀约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烧烤店内吃烧烤。当晚23时许,张某某离开该店后,某某甲打电话张某某要其返回店内买单,张某某回到店内后因买单问题与某某甲发生争执。张某某心中生怨,遂拿起店内一把长约20cm黑色手柄的水果刀将某某甲背部捅伤后离开现场。随后,某某甲打电话张某某要其来黄石市第*医院,张某某遂赶至医院。因被害人伤势严重,随后张某某陪同某某甲至黄石市**医院接受治疗。 2019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到黄石市**医院将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甲左下肺裂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丁、某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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