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9日被钟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同事陈某甲、殳某某等人在钟某某郢中镇雅斯超市门前发放公司广告传单,被害人陈某乙与同事吕某某也在此处发放广告传单。其间,陈某乙向张某某索要其公司传单被拒,遂说张某某等人发放的传单是骗人的,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某与陈某乙、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拉刘某某离开时,陈某乙上前追打刘某某,张某某转身用手将陈某乙推倒在地,致陈某乙受伤。经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茂然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15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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