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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工作,暂深圳市南山区**道**村**栋**。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同被害人郑某某是深安运公司外派**网上订单外卖工作的同事。2018年4月29日下午,张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南山区**广场**门口,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殴打,被害人郑某某的额头、左边眼部、左边脸部、鼻梁、右边手肘、右边拇指关节处等部位被张某甲用拳脚殴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面部软组织擦伤,右侧鼻骨线性骨折,躯干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肱骨内侧髁线性骨折,右侧肱骨外侧髁线性骨折(累及关节面),上述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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