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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派出所,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大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2日五指山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网上追逃,2020年3月1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崔某某在五指山市南圣镇牙南上村小卖店打台球时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张某某返回工地,手持木工手锯到工地办公室找崔某某算账,刚好在办公室门口碰见崔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便用手持木工手锯砍伤赵某某头部;吕某某在劝阻过程中也被张某某砍伤左肩。经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工手锯壹把(照片)、菜刀壹把(照片);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1证人证言:李某某、叶某某、苏某某证言;

1被害人陈述:吕某某、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便持手锯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伤害他人要害部位,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仕勇

                            书 记 员:尹怡然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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