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张某某系金某某与其前夫徐某甲所生女儿徐某乙的丈夫。金某某长期遭受陈某某家暴。被告人张某某和金某某、陈某某均在东阳市**厂上班。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陈某某阻止其妻子徐某乙到东阳市**厂上班,加之欲替金某某出气,当面向金某某表示要找人教训陈某某。2019年9月11日晚上,东阳市**厂全体员工要在本市城东街道单良村玫瑰湖农庄聚餐。同日下午,金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其陈某某说不定什么时候用刀捅死她,被告人张某某让金某某晚上不要关门锁窗欲找人教训陈某某,金某某认为不可行。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询问了金某某和陈某某是否参加聚餐以及聚餐驾驶车辆及路线,金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准备教训陈某某,仍将行车路线予以告知。晚上聚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提前离席并埋伏在陈某某回厂的必经小路上。聚餐结束后,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陈某某从玫瑰湖山庄通往道塘村的小路经过时,被告人张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对陈某某的头部砍了一两刀,后陈某某下车与被告人张某某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又用菜刀往陈某某头部击砍几刀,后被告人张某某被陈某某按倒在地并被掐住脖子。金某某见状拿过菜刀继续对陈某某的头部击砍数刀,后金某某因故主动停止击砍并将菜刀丢弃,并在陈某某的要求下,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陈某某头皮、左耳廓、左面部多处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朱某某、单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所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6*******。

2.检察卷1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