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行某某**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行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早晨约7时许,在行某某**乡**村东南玉米地里,张某某与胡某某发生厮打,张某某将胡某某打伤住院,张某某也受伤住院。经行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病案、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彦丽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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