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医院住院楼一楼,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佩戴口罩的情况下,欲进入医院病房内,与医院的保安孙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鼻子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张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张某某已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犯罪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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