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执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村。2006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24日被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9月18日送往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2010年2月23日被河北省高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4日被河北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2月6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6月18日被河北省衡水市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余刑七年五个月。
本案由河北省深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瑞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9时13分,在河北省深州监狱六监区206监舍,因生活琐事(分苹果),被告人张瑞江与被害人曹瑞轩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互殴,被告人张瑞江先用右拳打了被害人曹瑞轩,被害人曹瑞轩开始还击,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曹瑞轩鼻部受伤,经监狱医院检查被害人曹瑞轩鼻骨骨折。2020年1月14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以衡司鉴[2020]临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曹瑞轩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瑞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曹瑞轩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曹瑞轩谅解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伤情鉴定;4.被告人供述;5.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瑞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瑞江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忠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瑞江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