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9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22日12时20分许,在涿州市开发区沿凤凰楼洗浴前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张某某使用菜刀砍伤丁某某左臂及右手掌。经鉴定,丁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川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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