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在平山县**镇**村梁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施工需要将梁某某家的护墙石挪开,梁某某不同意即进行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张某某将梁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梁某某头部后侧受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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