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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国际娱乐会所与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李某某、高某某左肩扎伤。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属轻微伤,被害人高某某属轻伤。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高某某轻伤,被害人李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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