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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被并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3时许,在保定市清苑区**村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车辆错车问题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后打斗,张某某用拳头将刘某甲眼部和鼻梁部位打伤,造成刘某甲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刘某甲人民币八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及前科证明、办案说明;保定法医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复印件、保定市清苑区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CT影像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金彪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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