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8********,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本村张洪元、李某某等人在本村南岭养猪场发生争执、厮打,后张某某持斧头砍砸李某某的左手环指,致其左手环指中节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483****);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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