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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地及住所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8时许交接班的时候,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城**街区南区保安休息室洗手间内遇到任某某,后双方在打闹的过程中张某某将任某某放在口袋内的手机屏幕弄碎,任某某找到张某某让其赔偿,张某某不承认,任某某随手将张某某的帽子从张某某头上摘下扔到桌上,张某某一气之下用拳头将任某某鼻子打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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