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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凉州区西大街凤凰路音乐厨房KTV里,因酒后和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张某某在胡某某的嘴上捣了两拳,致使胡某某两颗牙脱落,并倒在地上。双方撕打过程中,张某某的右手被KTV内墙壁的玻璃划伤。2018年12月10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11、12牙齿外伤性脱落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7.被告人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行为失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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