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许某某等人一起在曲阳县恒州镇新天地酒吧玩时,许某的前女友刘某某到该酒吧找许某某,后许某某欲乘车离开时,刘某某上前阻拦,被告人张某某将刘某某拉开,刘某某再次上前阻拦许某某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将刘某某拽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将其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下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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